根據《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衡陽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城區加油和加氣站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衡政辦發〔2021〕27號文件精神,我局依照相關程序,現對該實施辦法予以公示。
附件:衡陽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城區加油和加氣站管理的實施辦法
衡陽市商務和糧食局
2022年1月5日
附件: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衡陽市城區加油和加氣站管理,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管理工作指引》(商辦消費函〔2020〕439號)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文件精神和省級相關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內從事加油和加氣零售經營活動,以及市、區兩級行使加油和加氣站審批監督職能的部門,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加油和加氣零售經營活動,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
第三條 衡陽市城區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由市商務和糧食局牽頭,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共同編制。衡陽市城區汽車加氣站發展規劃納入《衡陽市城市燃氣發展規劃》,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牽頭,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共同編制。
第四條 衡陽市城區加油和加氣站布點應當符合市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產業發展需求,并參考《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等技術標準,結合實際需求進行規劃布點。從事船用成品油、車用天然氣經營的水上加油加氣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水域管理部門及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 加油和加氣站零售體系發展規劃期限為5年。規劃執行期間,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城市建設、自然災害等原因,經區級相關主管部門申請(汽車加氣站直接向市級主管部門申請),市級主管部門可依法按程序對規劃進行調整,同時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加油和加氣站零售經營網點的土地性質一般為專供加油和加氣站建設的商服用地。
第六條 按照“資質隨地走”的原則,明確取得土地出讓權作為申報加油站商務規劃確認的前置條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對加油站用地分年度、分批次制定土地出讓方案,成熟一批發布一批。新建加油站的申請主體應根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的加油站用地信息向市商務和糧食局申請辦理預核準文件,憑預核準文件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獲取土地出讓權后,再向市商務和糧食局申請辦理加油站商務規劃確認文件。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加油站商務規劃確認文件有效期為三年。本辦法頒布前已獲批的加油站商務規劃確認文件到期后,不再辦理延期手續。申請主體有意愿繼續申請新建加油站項目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重新申報。在加油站商務規劃確認文件有效期內,如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可申請變更加油站商務規劃確認文件申報人。
第八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新建由高速公路投資企業直接向市商務和糧食局申請辦理加油站商務規劃確認文件,無需取得預核準文件。
第九條 汽車加氣站審批流程:1.企業建設汽車加氣站辦理規劃許可時要征求燃氣主管部門意見,要符合《衡陽市城鎮燃氣專項發展規劃》;2.汽車加氣站建設完成后要將竣工驗收資料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3.汽車加氣站要按照《湖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后才可經營。
第十條 建立市、區兩級監管責任制,市級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和糧食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氣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加強行業監管。區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加油和加氣站監管工作,配合落實市級專項整治行動,建立長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成品油(車用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合法經營、規范經營,自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
第十二條 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市城區加油站安全生產工作執行情況,檢查安全生產設施設備運行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監督加油(加氣)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城管執法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市城區加氣站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人員配備和培訓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著力開展“打非治違”行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牽頭組織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和糧食局、市稅務局等部門開展成品油流通市場經營秩序和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成品油、黑加油站點、流動加油車、油品質量、計量違法、摻雜摻假、假冒商標標識等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成品油領域涉嫌犯罪的案件。
第十四條 嚴厲整治偷稅漏稅行為,市稅務局負責整治城區加油加氣站偷稅漏稅行為,加強稽查征管,建立專項督查、舉報、核查機制,督促加油加氣站建立購銷和出入庫臺賬制度,推行加油加氣站“云監督”工作機制,有效杜絕油氣行業稅收征管漏洞,落實省市財源建設工作目標。
第十五條 市商務和糧食局辦理加油站審批業務應實行分類優質服務,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信息為依據,對申領預核準文件的申請主體進行篩查分類,對三年以上征信記錄好、群眾評價高和業內口碑好的申請主體,提供申報流程所需資料的全程指導,提供貼心服務。
第十六條 市商務和糧食局應提高加油站審批工作效率,自收到企業申報材料之日起,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請主體,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市城管執法局自收到汽車加氣企業上報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請主體,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和專家評審等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市商務和糧食局要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妥善解決加油站遺留問題,對“十三五”期間已取得商務規劃確認手續未能開工建設的城區加油站進行摸底造冊,分類整理,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第十八條 市商務和糧食局依商務誠信經營評定結果對加油站各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對獲評星級的推薦錄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紅名單,并與征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及相關監管機構等組織的信用信息共享,發揮守信聯合激勵的作用。
第十九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法律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