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認加油站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確實過期了,可是我們一直遵守安全生產標準,沒有危險作業??!檢察官,我真的犯罪了嗎?”作為一起危險作業案的犯罪嫌疑人,胡某第一次被傳喚到檢察院時,非常不解又十分驚慌。
某加油站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到期后,繼續銷售汽油,被公安機關立案。2021年9月 1日,公安機關以該加油站經理胡某、區域經理郭某涉嫌危險作業罪移送蓮池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深入審查 嚴格把握入罪標準 危險作業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該案也是蓮池區檢察院辦理的第一起涉嫌危險作業罪的案件。刑法規定,構成危險作業罪其一要有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僅限明確分項列舉的三種;其二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本案中涉案行為發生在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不能溯及既往,因此本案嫌疑人不能構成危險作業罪。 引導偵查 準確認定罪與非罪 雖然在時效性方面已經排除了該案構成危險作業罪,但為確保辦案質量,承辦檢察官還是開展了實質性審查。經過審查發現,在2016年4月12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到期前,該加油站屬于合法合規正常經營狀態。檢察官判斷,該案關鍵在于以該證件到期時間為界,涉案加油站生產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到期后未獲批準,原因又是什么?該原因能否說明涉案加油站具備“現實危險”? 隨即,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調取證據材料通知,取得了保定市應急管理局2021年10月21日出具的證明,原來是該加油站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即該加油站土地租賃合同到期沒能續簽。 經進一步訊問犯罪嫌疑人及加油站相關工作人員,檢察官了解到,以證照到期時間為界,該加油站人員、設施、經營方式均未發生變化。因此,僅僅一紙許可證過期的變動,不能造成“發生事故的現實危險”突然出現。因此,該案嫌疑人實質上不構成危險作業罪。 排除了危險作業罪,那么該案嫌疑人是否會構成其他犯罪?辦案人員進一步審查認為,該加油站出售的成品油不屬于“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其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后的售油行為,仍然延續了原來的經營行為,沒有形成“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故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經過檢察官聯席會研究與檢察委員會表決通過,11月26日,蓮池區檢察院依法對胡某、郭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撤案處理。 11月27日,胡某和郭某再次來到蓮池區人民檢察院,領取了《不起訴決定書》。 發出檢察建議 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 案件畫上了句號,但檢察官的工作還沒有停止。涉案的某加油站在缺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情況下,持續經營一年八個月,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仍違反了相關法規,監管部門未及時作出行政處罰。蓮池區檢察院向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他們織密安全生產行政監管之網。 承辦檢察官李清文表示,檢察機關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在全社會樹立起價值導向標志。危險作業案辦理的要旨,就是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在強化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保障安全生產的同時,避免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過度負擔或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